浙江坤宇管桩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上

民事调解书

 

(2009初字第3321

 

原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5167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上虞市震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虞市云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谢塘镇三江村,组织机构代码:7559357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099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虞市云云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亚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8年1月20日,被告上虞市云云服饰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并于2008年1月22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09年1月20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支付2008年1月20日2009年1月20日止的利息43575元,支付自2009年1月21日起逾期还款利息78435元至款清,上述款项合计62201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虞市云云服饰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万元,分二期付清:于2010年2月10日前付30万元;2010年6月30日前20万元;如被告未能按期按额履行,则应另行支付给原告逾期还款利息78435元,原告并有权将未履行款项全部提前一并申请执行;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0020元,依法减半收取501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05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10年2月10日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 石亚男

二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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