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宇管桩有限公司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虞民二初字第2066号
原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5167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上虞市震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现住所地宁波市石矸镇政府广场旁新成房地产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8676314-8。
负责人***,经理。
本院于2008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07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管桩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供给由被告承建的慈溪市增辉皮塑有限公司工地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约供给被告管桩,计管桩款为1,897,492元,被告已付款160万元,尚欠原告297,492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拖延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要求责令被告立即支付管桩款计人民币297,492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付给原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管桩款计人民币297,492元,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08年7月30日当庭付15万元,余款147,492元于2008年9月10日前付清。
二、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应付给原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万元。
三、本案受理费5,912元,减半收取2,956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076元,由原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