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宇管桩有限公司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虞民二初字第112号
原告上虞市中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上虞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浙江丰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丰惠镇。
法定代表人祝信标,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曹娥街道中***二单元11-7室。
本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8)虞民二初字第1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浙江丰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丰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号的查封。
审 判 员 ***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