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宇管桩有限公司

浙江德清云龙化工外加剂有限公司、浙江坤宇管桩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4破申11号
申请人:浙江德清云龙化工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东五龙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0446230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坤宇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51672—6。
法定代表人:***。
2018年7月4日,浙江德清云龙化工外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龙公司)以浙江坤宇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8月9日通知到被申请人。
本院查明: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2)湖德新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云龙公司对坤宇公司享有货款债权本金694190.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坤宇公司财产正由另案评估、拍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根据云龙公司提供的执行裁定书载明,坤宇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系因其财产正在另案评估、拍卖,暂不能清偿,故执行裁定书不能证明坤宇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坤宇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德清云龙化工外加剂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