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浙东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余姚市浙东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1962号
原告:余姚市浙东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中兴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33350039。
法定代表人:朱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阳,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楠,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678号16-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0085P。
法定代表人:袁伟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浙东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浙东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5.50元,由原告余姚市浙东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家娓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梁丽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