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524民再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34年2月12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云南省蒙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名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39年6月17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云南省开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名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56年9月26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舅舅,住云南省开远市福利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62年2月3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舅舅,住云南省开远市福利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60年11月16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云南省个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三叔,住云南省开远市福利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职工,住云南省个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三叔,住云南省开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临安镇红井街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云2524民初126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云2524民申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国忠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撤销本院(2016)云2524民初1267号民事裁定书。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负担。
审判长*燕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