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422号
申请人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址:开远市灵泉东路310号。
被执行人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建水县朝阳南路60号。
被执行人红河州驰宇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水县驰宇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生,汉族,住个旧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生,汉族,住个旧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4月生,住个旧市。
申请人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开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驰宇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水县驰宇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建平、纪驰宇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相关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因欠债太大,现无履行能力,所属财产已被另案查封,上述情况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开远市人民法院(2015)开法执字第42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在终结期间,如申请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