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驰宇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水县驰宇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施建平、纪驰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422号
申请人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址:开远市灵泉东路310号。
被执行人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建水县朝阳南路60号。
被执行人红河州驰宇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水县驰宇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生,汉族,住个旧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生,汉族,住个旧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4月生,住个旧市。
申请人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开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驰宇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水县驰宇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建平、纪驰宇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相关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因欠债太大,现无履行能力,所属财产已被另案查封,上述情况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开远市人民法院(2015)开法执字第42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在终结期间,如申请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