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00246号
申请人建水县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址:建水县。
被执行人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建水县。
被执行人***,男,195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被执行人邹丽萍,女,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建水县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500000元及相关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因欠债多,现无履行能力,查封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开远市人民法院(2015)开法执字第002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在终结期间,如申请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许正华
审判员曲建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