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民申1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4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孙守益,男,195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曼琼,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胡跃祥,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冯克祥,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吕裕邦,男,194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江忠义,男,193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谭玉芬,女,194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宝鑫,男,194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黄琼芬,女,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包泰昌,男,194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田克礼,男,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龙源,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邓志文,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邱永安,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美华,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忠明,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家全,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罗亚,男,1964年2月9日,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家文,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忠碧,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谭正伟,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夏建成,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艳,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罗佩仙,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联瑞,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万家兴,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周兴诚,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蒋绍春,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雪梅,女,1978年2月1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田汝祥,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吴启珠,女,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刘秀英,女,194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殿华,女,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秀英,女,194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桂芬,女,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双来,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丽英,女,193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永丽,女,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建成,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江文焕,女,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庆春,女,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吴丽荣,女,1952年2月25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赵翠玉,女,194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纳仆,女,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洪兴,男,194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文华,女,193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玲,女,195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秀芬,女,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丽华,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曾文芬,女,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刘应礼,男,194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廖增新,男,194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郭思莲,女,194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闫丽英,女,194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国祯,男,194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税与觉,男,195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丽华,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秀清,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万云华,女,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钟,男,194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刘炳,男,194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薛宝光,男,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孙允成,男,194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皮林丽,女,1963年2月4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琼华,女,194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赵桂芬,女,194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德康,男,194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吴福诚,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吴秀英,女,1959年2月2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沈其永,男,194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高兴萍,女,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国英,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继辉,女,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覃秀云,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莲翠,女,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和平,男,194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琼芬,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严和云,女,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尚亚平,女,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永金,男,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廖明,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何丽萍,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谭正新,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陆崇华,女,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曾立言,男,194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许文清,女,193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红河州驰宇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中山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平,系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红井街59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平,系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施建平,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一审第三人:纪驰宇,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改制领导小组。
负责人:***,组长。
再审申请人***等88人因与被申请人红河州驰宇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建平、纪驰宇、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改制领导小组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5民终1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等88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原属于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员工,该企业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后因市场、政策等因素,公司启动改制,经建水县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企业转让协议》、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公司将全部资产(不包括债权债务)转让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支付700万元解决在职职工的养老医疗问题,被申请人在公司的土地上建盖88套住房以及200平方米的商铺给再审申请人等。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支付了700万元,已将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变更为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为第三人施建平、纪驰宇,土地亦变更到被申请人名下。经过延期,被申请人仍未能完成上述协议的约定。在一审审理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希望一审法院协助调解,但一审法院不予调解。二审法院作出同样的裁定亦是错误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4月17日红河州驰宇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原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企业转让协议》。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企业转让协议,但是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不仅涉及原建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转让方式及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还涉及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的安置问题及相关福利待遇等问题,故一、二审裁定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等88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守益、王曼琼、胡跃祥、冯克祥、吕裕邦、江忠义、谭玉芬、王宝鑫、黄琼芬、包泰昌、田克礼、龙源、邓志文、邱永安、李美华、张忠明、杨家全、罗亚、张家文、张忠碧、谭正伟、夏建成、张艳、罗佩仙、联瑞、万家兴、周兴诚、蒋绍春、王雪梅、田汝祥、吴启珠、刘秀英、张殿华、陈秀英、陈桂芬、陈双来、张丽英、张永丽、杨建成、江文焕、李庆春、吴丽荣、赵翠玉、纳仆、王洪兴、张文华、李玲、王秀芬、张丽华、曾文芬、刘应礼、廖增新、郭思莲、闫丽英、杨国祯、税与觉、陈丽华、李秀清、万云华、王钟、刘炳、薛宝光、孙允成、皮林丽、张琼华、赵桂芬、杨德康、吴福诚、吴秀英、沈其永、高兴萍、李国英、李继辉、覃秀云、杨莲翠、李和平、杨琼芬、严和云、尚亚平、李永金、李廖明、何丽萍、谭正新、陆崇华、曾立言、许文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鲍 蓉
审判员 赵嘉琴
审判员 杨雪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