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云锡南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个旧云锡南亚建筑安装公司、红河州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501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个旧云锡南亚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个旧市金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邓学林,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玲,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红河州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大屯大中路*号*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军,职务: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昆明百货集团联元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和平新村**号联元商务楼***号。
法定代表人:龙金梅,职务:财务总监。
关于个旧云锡南亚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执行红河州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百货集团联元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个旧市云锡南亚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执行工程欠款1935815.92元,违约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1元,合计1962316.92元。
本院于2019年4月30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的法定
代表人陈荣军、龙金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7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信息,被执行人红河州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有小额存款,已经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昆明百货集团联元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本院已经采取冻结措施。本院通过个旧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红河州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售房源,该公司名下已办产权42间非住宅房源已抵押,暂时不能处置。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红河州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个旧市XXXX路旁的三宗土地,分别是个旧市国用(2011)第XXXX号,已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并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至2021年4月28日,本院已经轮候查封至2021年9月13日,但暂时不能处置;个旧市国用(2011)第XXXX号8029.6平方米,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广发银行,并被本院进行无固定期限查封,但暂时不能处置;个旧市国用(2011)第XXXX号11499.07平方米,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广发银行,并被本院进行无固定期限查封,但暂时不能处置。本院通过向昆明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查询,查明,昆明百货集团联元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和平村83号有建筑面积为4148.98平方米的房产,已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查封,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再次采取查封措施,但暂时不能处置。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能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个旧云锡南亚建筑安装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同意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 奎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王 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