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民辖终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个旧云锡南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云南省宣威市板桥镇西边村委会兴学村114号,现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
上诉人个旧云锡南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428民初10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个旧云锡南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428民初1051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个旧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工商注册地为“红河州个旧市金湖西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诉讼,应当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个旧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2019)云0428民初1051号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个旧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由明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动产纠纷的管辖原则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故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个旧云锡南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本案移送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