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4民初457号
原告: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西联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万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
原告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汤 恍
人民陪审员  熊文英
人民陪审员  陈堃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张丽玲
书 记 员  朱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