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32执恢95号
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李世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良清,系该局法制股股长。
被执行人:韶关市关山供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西联武江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万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平,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韶关市关山供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以其单位与被执行人韶关市关山供电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本案为由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232执恢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汉移
审 判 员 毛政新
审 判 员 罗斌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付明初
书 记 员 林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