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4民初4319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西联武江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庆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飙,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西楼二楼214号(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彭荣生,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23元,合计6678元,由韶关市关山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文武
人民陪审员  吕海燕
人民陪审员  何桂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邓发英
书 记 员  丘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