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1民初179号
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平
书记员 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