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2965号
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永丰街道办永寿社区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陈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麟,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梓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启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港段77号1栋5层5号。
法定代表人:魏贤威,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启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8月24日,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