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川0181民初385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捌零零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以“证据不足还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还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晓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平
人民陪审员 缪大全
书 记 员 何雨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