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3494号
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晨辉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8年9月7日14时30分,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6元,由原告四川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菲
书记员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