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6民初3022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婧,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何延龙,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控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8月20日,**与正源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正源控股受让**持有的光华八九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5%的股权,转让价款2750746.53元,正源控股应自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目标公司,由目标公司在代扣代缴完个人所得税后支付给**。协议签订后,目标公司已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但正源控股拖延至2021年8月16日、2021年10月29日才支付两笔各50万元,余款1750746.53元至今未付。**屡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正源控股支付股权受让款1750746.53元;2.正源控股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7839.5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甲方)与正源控股(乙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七条第7.2款约定“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规定,将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判”。正源控股于1993年5月22日注册成立,登记注册住所地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新大件路289号”,2021年3月10日,正源控股将住所地变更登记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2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协议签订时正源控股的住所地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新大件路289号”,签订协议时正源控股住所地纠纷案件属于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故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