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4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青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美客十二街区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板桥社区三组300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青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鵾鹏,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成都美客十二街区酒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美客十二街区酒吧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美客十二街区酒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美客十二街区酒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7元,减半收取2163.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2336元,由成都美客十二街区酒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