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5490号 原告: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新大件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罗 曼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