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5490号
原告: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新大件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罗 曼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