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04执2107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4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7951447元及利息,尚余7944229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通过查询证券、保险、工商总局、税务、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网络资金、车辆,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372元,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846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4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剑
审判员 魏东
审判员 阳力
书记员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