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04执2107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4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5280106元(执行费535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2914915元(执行费3123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小蓉
书记员 蔡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