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民终430号
上诉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张伦、齐雨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4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4民初4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小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416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左 迪
审 判 员 罗 琴
审 判 员 冯安石
法官助理 潘怡佳
书 记 员 伍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