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04民初2334号
原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3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5日,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