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民终1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56号-3幢6楼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平,男,汉族。
原审被告杨方,*****,女,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雨凡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5)游民初字第3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审查发现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上诉人***虽向本院提交了缓交申请,但在缓交期限届满后,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迪
审判员罗琴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