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监9号
原审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先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综合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682571561。
法定代表人:陆睿。
原审被告:云南腾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腾龙园艺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园北路1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8257287J。
法定代表人:陈红。
原审被告:徐联祥,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审被告:陈红,女,汉族,1966年7月10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审被告:昆明腾龙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园路上粟村116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5540061Q。
法定代表人:徐联祥。
原审被告:云南食善生艺餐饮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园路上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2895884M。
法定代表人:陈红。
原审被告:云南腾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七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2309227XA。
法定代表人:陈红。
原审被告:云南鎏源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北路1166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746589874。
法定代表人:陈红。
原审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与原审被告云南腾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徐联祥、陈红、昆明腾龙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云南食善生艺餐饮有限公司、云南腾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鎏源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0112民初114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国娟
人民陪审员 苏祖珍
人民陪审员 朱跃元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符慧芸
沙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