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执5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682571561。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先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综合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陆睿。
被执行人:云南腾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8257287J。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园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
被执行人:徐联祥,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陈红,女,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昆明腾龙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5540061Q。
住所地:云南省西园路上粟村17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俆联祥。
被执行人:云南食善生艺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2895884M。
住所地:云南省西园路上粟村。
法定代表人:陈红。
被执行人:云南鎏源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746589874。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北路1166号4层。
法定代表人:陈红。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棕树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云南腾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徐联祥、陈红、昆明腾龙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云南食善生艺餐饮有限公司、云南鎏源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599,106.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腾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徐联祥、陈红、昆明腾龙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云南食善生艺餐饮有限公司、云南鎏源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昆明腾龙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名下有观赏性苗木93518株系本案抵押物,经现场勘察查明该抵押物不明确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人民陪审员 李沙佧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锋锦
书记员曾子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