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执22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云南腾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8257287J。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西园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腾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9,262.50元及利息,执行费339.0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腾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财产线索,并据此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杜安旻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