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腾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腾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5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
委托代理人:赵杰英(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腾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8257287J。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园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腾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4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腾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龙
人民陪审员  董晓红
人民陪审员  赵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姜国琼
书记员宋艳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