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官裕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云南官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5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官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酒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云南官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云南官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泸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审判员杨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