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泸执字第10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官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酒城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云南官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一案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于2015年11月6日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泸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审判员杨敏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