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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云南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云0112行审5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
委托代理人:**、***,系昆明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西山大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2月8日以昆国土西执罚(2017)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其法定的土地管理及土地违法查处职能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30日)拆除在11.42亩(7612.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占用耕地2.21亩(1471.74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罚款,处以占用城镇村级工矿用地0.13亩(80.86平方米),其他土地9.09亩(6056.15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90806元(大写:玖万零捌佰零陆元整)。此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现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昆国土西执罚(2017)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强制拆除当事人云南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西华社区古莲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1.42亩(761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昆国土西执罚(2017)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被申请人云南奥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西华社区古莲小组非法占用11.42亩(7612.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执行时一并付清)。
本裁定经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