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源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鸿源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4民终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鸿源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兴城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钟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尚文,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其泉,广东粤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鸿源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8)粤1481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314.8万元及利息50万元,是基于认为2015年9月25日其向被上诉人借款1000万元,该款由案外人叶雨兰账户支付,借款后其指示兴宁市鸿源建材加工有限公司、钟春香、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转账支付40万元、266.8万元、60万元给被上诉人用于清偿上述借款,2016年1月22日其转账支付1000万元给被上诉人,经计算其多付的314.8万元利息应由被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抗辩认为出借款是由案外人叶雨兰账户支付,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关联公司、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多种交易,上诉人于2016年1月22日转账支付1000万元后,按双方惯例上述1000万元借款结算完毕,不存在返还不当得利的问题。本院认为,对上诉人诉求的审查涉及案外人叶雨兰、兴宁市鸿源建材加工有限公司、钟春香、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处理结果同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未通知案外人叶雨兰、兴宁市鸿源建材加工有限公司、钟春香、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属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8)粤1481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鸿源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9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莉芬
审 判 员  陈立民
代理审判员  范宜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