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嘉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5335某某与丹阳市嘉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5335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12月19日生,住丹阳市。 被告:丹阳市嘉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305XA,住所地丹阳市开发上练湖居安社区***延伸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丹阳市嘉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且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