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5335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12月19日生,住丹阳市。
被告:丹阳市嘉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305XA,住所地丹阳市开发上练湖居安社区***延伸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丹阳市嘉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且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