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新民初字第8135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供用电安装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新鸿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冉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汉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南江路819号3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供用电安装公司、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