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锦江民初字第426号
原告***,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代理人汤朝霞,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顾海,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成都供用电安装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冉义,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顾海、成都供用电安装公司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萍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