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鑫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30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民初字第01695号
原告徐州鑫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奎西巷49#楼2-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明节,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新安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鑫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鑫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鑫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50元,由原告徐州鑫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仝馨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