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民初5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鑫金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泉山区吴庄东路吴庄社区民生服务中心办公楼东侧**房屋。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德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张良宫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鑫金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德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鑫金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苏0303民初52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德才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0000元资产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鑫金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德才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0000元的冻结以及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鑫金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德才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0000元的冻结以及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苏鑫金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C×××**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雪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