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金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鑫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云执字第213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徐州鑫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泉山区奎西巷49-2-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
***与徐州鑫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0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
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同本案申请人谈话,进一步了解执行线索,但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云民初字第05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祖庆锋
执 行 员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祝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