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执79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洁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甲18号院2号楼26层29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742919675
被执行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湖北路金达花园7#-102、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63821299E
北京洁禹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7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579.8265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847.79元及保全费4650元。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立案,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划拨上述账户存款共计65.46万元,已发还申请人;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XXX车辆,但因找不到车辆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尚余案款517.216329万元未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7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