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申23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山区矿大北门4#-101号3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勇,江苏徐州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州天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汇源置地广场1#-1-1707。
法定代表人:韩素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中军,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天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8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伯亚
审判员 邱德祥
审判员 蔡青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