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4702号
原告:徐州天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汇源置地广场1#-1-1707。
法定代表人:韩素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中军,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大北门4#-101号3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勇,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天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12民初8821号民事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8)苏03民申23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苏03民再38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88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徐州天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天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75元,由原告徐州天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修满
人民陪审员 周书艳
人民陪审员 董现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永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