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泉山区矿大北门4#-101号3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天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徐州市解放北路汇源置地广场1#-1-17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天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882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泉山区,本案应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徐州天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答辩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铜山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在徐州市铜山辖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