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中航国际广场******iv>
法定代表人:胡远华。
原告四川欣航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第三人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欣航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四川欣航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甘海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