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民初1608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告: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常发广场3幢1201室。
原告***与被告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世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丹彤
书 记 员 彭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