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700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许莉,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常发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跃虎。
第三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div>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
原告***与被告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系对外承接工程的个体老板,2016年6月19日,原告以第三人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第三人名义承接镇江市谷源物流中心工程。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交付了5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是,合同签订后,被告始终不通知原告进场施工、不交付图纸,虽经原告多次催问,工程一直不开工。2019年1月15日,在多次电话催问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催办函,但被告拒收。无奈之下,2019年1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返还5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告依然不予理睬,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虽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在庭审前口头提出管辖异议,称其没有“镇江市谷源物流中心工程”,无法发包给原告,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原告亦认可该工程未实际开工,并明确变更案由,以不当得利主张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故本案应移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萍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