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91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523581.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并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档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L×××××、苏L×××××车辆,***名下苏L×××××、苏L×××××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2020年4月1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停业,亦未发现其余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档案轮候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人员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人员下落,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91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李平波
审 判 员 曹 涌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汤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