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609某某与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民初1609号
原告:贺留宝,男,汉族,1953年10月14日生,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清,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常发广场3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907805256。
法定代表人:陈跃虎。
原告贺留宝与被告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贺留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亚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