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2月18日生,住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9078052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生,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生,住镇江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1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69703.20元及利息131620元(依年利率5.7%计算至2019年7月,之后的利息按相同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769703.2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在受让不实2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在受让不实1599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813元,由被告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工商、户籍、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记录。
四、本院执行人员实地对被执行人的所在地进行查看,未发现被执行人。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1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向阳
审判员  沈红卫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仲 凯